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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协会之窗
  • 发布时间:2019-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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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百色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业消费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市场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宗旨为:通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自律,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依法履职、服务业主,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物业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努力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第三条  倡议全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加入本公约,从维护物业服务消费主体和服务主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百色市物业管理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也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质和岗位证书。企业不准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转让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社区)及(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按照业主大会的相关决议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要模范的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模范的履行业主义务,保持高度的公益心、责任心,做到公正廉洁。

第七条  在百色市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遵守《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开展经营服务项目,并严格遵守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调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委会等有关部门,根据物业合同和业主规约的相关要求,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构建安定、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规约的要求,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饰装修管理,及时发现并劝阻业主(物业使用人)违规装修、私搭乱建和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行为,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业主委员会应该按照业主规约等相关的要求劝阻业主的违规装修行为,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收费原则,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价部门的审批文件开展服务收费工作,并在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依法明码标价。采用酬金制费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企业应当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自觉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开展正当的行业竞争活动,不恶意诋毁他人,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杜绝虚假服务承诺、恶意降低收费标准和实际服务违约、质价不符等现象,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坚决抵制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努力维护劳动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单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主动移交相关资料、物业办公活动场所、代收代缴费用和物业费余额等,并按约定时限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平互相设置障碍,制造冲突,从维护和谐稳定,保障业主利益出发,依法平稳做好各项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进退工作,确保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严格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做到使用规范、账目清晰、公布及时,接受业主和业主大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要履行好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续筹)和使用的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用工,并建立用工风险预防机制。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要多渠道加强物业管理知识宣传力度,拉高全社会对物业管理的认识,促进物业管理消费意识的提升,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提升企业应对媒体的公关能力,维护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

第十六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外学习与交流,不断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形成自有特色的物业管理服务体系,树立企业品牌。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投诉,做好投诉回访工作并建立档案,定期进行业主或者第三方服务满意度测评,努力提升业主满意度。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火灾、供水、供电和供气事故,物业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治安及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进行具体规定,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维护工作,业主委员会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各项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信息秘密,不利用业主信息从事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占业主的公共利益和财产。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合作,共同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增进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共创和谐社区。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物业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物业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文化素养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在上岗期间,应统一着装(工作服),佩带胸卡、胸牌,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中,不得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十三项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业产委员会应积极参与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业主与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及管理等方面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努力化解物业管理盾和纠纷。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有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联系机制,以书面形式反映业主的合理诉求,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对物业物业服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业主委员会名议专函至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无故干涉物业服务企业正常动作。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要做好管理规约的组织实施工作,认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谋取谋私,不挪用属于业主全体所有的公共资产、资金。不贪污公款,不侵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利益,被侵权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侵权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在成立之后,应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制定业主委员会运行的相关程序、规定,自觉约束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履职行为,对于不能模范履行业主委员成员职责的成员应报业主大会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对有关档案、会议资料、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的财产进行妥善保管,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到期之后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妥善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及成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学习,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业主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物业管理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为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行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公约相关规定的责任人,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予以行业准入限制,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相关规定的责任人,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在行业内予以通报,予以行业准入限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协调有关部门将其违规行为记入社会个人信用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由市场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公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市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公约自 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备注:此文为讨论稿,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含电子版)的形式发至协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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