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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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 分类:协会之窗
- 发布时间:2019-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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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百色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行业协会是百色市从事物业管理以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本会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意愿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诚信、构建和谐服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百色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百色市凤凰巷农业科学研究所商住楼二楼。本会的网址:/ 。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本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物业政策调研、承接购买服务、中介服务、业务培训、行业调解、信用评价、会务服务、出版内刊、评比表彰、物业管理招标代理、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物业承接查验评估等 ;
(二)研究、总结物业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分析、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三)收集、交流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信息;
(四)承办政府委办事项,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参加国内外研究会和行业学习考察活动,促进学术交流,接受委托组织培训物业管理专门人才,不断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
(六)编辑、出版反映研究成果、传播有关信息的刊物或资料;
(七)推动行业内外的双向联系,加强百色市与国内、港澳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的合作,为本行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八)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工作,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持证上岗及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考评等工作,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行业培训、前期物业管理及物业管理行业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凡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格的企业及从事物业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承认本行业协会章程,遵守本行业协会有关规定,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经审查批准后,即可成为本行业协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热爱本行业协会的工作,资信良好。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会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长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25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成为本会的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是本会会员,在会一年以上;
- 在物业管理行业领域内资信良好;
-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大会总数的 1/3)。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和监事长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在理事会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副会长 。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 (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监事长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等级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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